山东自生堂年画雕版博物馆章程
<说 明>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
第 一 章 总则
第 一 条 本博物馆的名称是 自生堂年画雕版博物馆。
〔名称应当符合《博物馆管理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 二 条 本博物馆的性质是 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资金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必须载明: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资金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 三 条 本博物馆的宗旨与使命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博物馆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为经济社会及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博物馆设立的目的(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为经济社会及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 四 条 本博物馆的业务范围:
(一)藏品收藏:年画及雕版艺术品的收藏;
(二)陈列展览: 年画及雕版艺术品的陈列展览;
(三)学术研究:年画及雕版艺术等传统艺术的学术研究;
(四)社会教育:年画及雕版艺术等传统艺术的社会教育。
[必须具体明确,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 五 条 本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山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本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山东省文物局 。
本博物馆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业务主管单位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 六 条 本博物馆的住所地是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4366号西区指挥部东院。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 七 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对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 二 章 举办者
第 八 条 本博物馆的举办者是 吴军、赖冰梅、吴尘。
本博物馆由举办者提供开办藏品: 1008件 ;提供开办资金:1000000元。
第 九 条 举办者应当依法办理藏品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将开办资金足额存入博物馆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
〔开办藏品、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提供者,应分别载明每位提供者提供的藏品、资金细目〕
第 十 条 博物馆成立后,应当向举办者签发接受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博物馆名称;(二)博物馆成立日期;(三)博物馆注册藏品、资金;(四)举办者的名称、提供的藏品、资金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博物馆盖章。
第 十 一 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博物馆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人选;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博物馆财务会计报告;
(四)可以依法以举办者名字命名博物馆馆舍。
第 十 二 条 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博物馆章程;
(二)协助理事会足额保障博物馆运营经费;
(三)不得滥用举办者权利损害博物馆法人独立地位和利益;
(四)在博物馆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所提供的藏品、资金等资产;
(五)不得要求分红;
第 三 章 法人治理
第 十 三 条 理事会是本博物馆的决策机构,成员为3人。其中代表性社会人士理事不低于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理事由博物馆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以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的单数;有关单位主要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 十 四 条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任期3年或4年〕
第 十 五 条 理事无工作报酬。
第 十 六 条 理事应恪尽职守,每年理事会会议出席率不得低于75%。
第 十 七 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修改章程;
(二) 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 博物馆收藏、展览、科研、教育的方针政策;
(四)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 增加藏品的方案;
(七) 处置藏品的方案;
(八) 聘任或解聘馆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博物馆副馆长及财务负责人;
(九) 罢免、增补理事;
(十) 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 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三) 本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 十 八 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 十 九 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 二 十 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 二 十 一 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 二 十 二 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 处置藏品;
(四) 聘任或解聘博物馆馆长;
(五) 罢免、增补理事。
第 二 十 三 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博物馆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 二 十 四 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博物馆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 二 十 五 条 本博物馆设立馆长,馆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博物馆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博物馆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博物馆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馆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组建高效稳定的员工队伍;馆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 二 十 六 条 本博物馆设立监事2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人数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博物馆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 二 十 七 条 监事无工作报酬。
第 二 十 八 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博物馆职工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博物馆全体职工推举产生。
理事、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 二 十 九 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博物馆财务;
(二)对理事、馆长执行博物馆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博物馆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理事、馆长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理事、馆长的行为损害博物馆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在理事长不履行本章程规定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 三 十 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 三 十 一 条 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为 吴军。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馆长〕
第 三 十 二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博物馆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 三 十 三 条 本博物馆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需要设置内部机构,内部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能如下:
(一) 馆务部。职能:
负责全馆人事、外事、信息资讯等工作的管理协调及收集建档;
负责全馆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的制定下达、督办协调、检查报结及全员考核;
负责全馆重要会议的准备、记录和材料报结;
负责本馆网站、局域网建设和管理;
负责本馆公文管理和保密工作;
负责本部门的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确保职能效益的有效发挥;
负责全馆经营管理工作;
负责本馆文化传播服务功能的延伸和拓展;
负责本馆市场化经营项目的管理协调;
负责本馆外联经营性项目的规划和管理;
负责本馆经营项目的市场调研、预测和项目策划,以及文化产品的组织、开发和经营;
负责做好营业资金的保管、结算和上交;
负责全馆开放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
负责观众讲解、接待服务及媒体宣传工作;
负责展厅对外开放的日常管理;
负责编外讲解员、志愿者队伍等的日常管理;
负责本馆共建共享、文化惠民活动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负责展厅展项展品的日常维护;
负责讲解器材等科普设备的日常使用与维护;
协助做好开馆期间的安全与卫生督促工作;
负责本馆社会教育和科普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
负责传统文化教育、大众艺术教育、等项目建设的日常工作;
负责本部门的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确保职能效益的有效发挥。
(二) 财务部。职能:
负责全馆财务计划、财务监督和会计核算;
负责全馆年度经费的预决算和专项经费申报;
负责制订和执行本馆的财务管理制度;
负责经营业务的会计核算和监督;
负责本馆固定资产管理和物品采购工作;
负责税务申报和有价证券、票据的管理;
负责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的发放;
负责本部门的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确保职能效益的有效发挥 ;
(三) 安全保障部。职能:
负责全馆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开馆期间观众、展品及设施等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展馆开放正常运行,以及闭馆期间展馆的安全防范工作;
负责全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达标;
负责建立健全全馆安全保卫制度,落实群治群防相关工作;
负责职工日常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负责全馆技防、消防、动力等设备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管理维护;
负责全馆用电、用水的日常管理和安全运行;
负责馆区的物业管理和协调;
负责本部门的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确保职能效益的有效发挥;
(四)艺术研究部 职能:
负责全馆陈列展览及藏品技术工作;
负责本馆常设陈列展览的形式设计、布展;
负责相关领域临特展、巡回展的设计、布展及引进和管理;
负责展览活动的策划和实施;
负责对外艺术交流的联络及组织;
负责年画及雕版的艺术研究工作;
负责采集征集和馆藏品的技术维护;
负责本馆图书、电子资料的管理服务,
负责本馆书籍、刊物、数码公众平台的策划制作管理工作;
负责本馆社会教育和科普教育活动的前期策划;
负责本部门的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确保职能效益的有效发挥。
(五)工艺开发部 职能:
负责本馆文化衍生产品的开发、研制、;
协助馆藏品的技术维护;
负责本部门的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确保职能效益的有效发挥。
第 三 十 四 条 本博物馆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业务咨询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聘任。除本馆专家外,应不断扩大学术委员会馆外专家比例。
第 三 十 五 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指导本馆业务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拟定;
(二)指导重要藏品征集、借用;
(三)指导重要陈列展览举办和引进;
(四)指导藏品处置意见的拟定;
(五)指导重点课题研究及成果推广;
第 三 十 六 条 本博物馆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需要选聘专业工作人员和招募义务工作人员。
本博物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三 十 七 条 本博物馆理事、监事、馆长、专业工作人员,以及义务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违背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的任何活动。
第 四 章 藏品管理
第 三 十 八 条 本博物馆为践行博物馆使命和服务于观众,以有限收藏为原则,制定收藏政策、标准和规划并向社会公告,健全具有自身特色的藏品体系。
所征集藏品的主要类别如下:
(一)年画雕版;
(二)年画;
(三)年画及雕版相关研究资料及史料;
(四)传统民间工艺美术艺术品;
(五)传统民间工艺美术相关研究资料及史料。
第 三 十 九条 藏品征集方式包括: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第 四 十 条 本博物馆不征集有充分理由证明其涉及非法来源的文物和标本作为藏品。
第 四 十 一 条 征集的藏品属于博物馆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 四 十 二 条 本博物馆应按照公共信托的要求,为藏品提供恰当的存放和保管的场所,对藏品进行恰当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 四 十 三 条 本博物馆根据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健全藏品账目档案。藏品总账、档案及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 四 十 四 条 本博物馆为藏品创造和保持适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
使用藏品时,以藏品安全为前提;当利用与安全不能兼顾时,以服从安全为原则。
第 四 十 五 条 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必须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 四 十 六 条 本博物馆应维护和壮大藏品体系。只有为提高藏品质量或改进藏品组合之目的,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可考虑依法注销藏品:
(一) 与博物馆的发展目标或收藏政策不符;
(二) 与博物馆收藏标准不符:
①多余或重复且无需用于研究之目的;
②破损严重或其恶化程度超出博物馆的保护能力范围;
③与其他馆藏藏品相比,品质极为低劣;
④获得的方式不正当或非法;
⑤该藏品为赝品。
第 四 十 七 条 注销藏品,必须由本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评估该物品的意义、特点(可更新或不可更新)、法律身份以及明确此行为是否会对博物馆及公共信托造成损害,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八条 对已注销的藏品,可依法捐赠、移交、交换、出售、返还或销毁。
注销藏品优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
本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或其家庭成员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获得注销的藏品。
有关注销决定、注销藏品和处理方式的全部记录必须被永久妥善保存。
第 四 十 九 条 从对已注销藏品的处置中获得的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应当仅用于馆藏的收购和直接保护。如用于博物馆运营之目的,则是不可接受的。
第 五 十 条 本博物馆努力推动分享知识、藏品信息和藏品。
本博物馆应基于藏品及相关学术研究举办符合专业标准的陈列展览和特别活动,清晰地诠释博物馆的教育目标、理念与思想;并保证陈列展览等传播活动中呈现的信息完整、准确、科学,符合学术研究、社会信仰的普遍要求。
第 五 十 一 条 本博物馆保证每年向公众开放9个月以上(不得少于8个月);并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等有特殊需求的人群。
本博物馆积极促进与其他博物馆、教育科研机构及社区的交流合作。
第 五 章 财务管理
第 五 十 二 条 本博物馆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 五 十 三 条 创收活动不得与博物馆性质和宗旨相冲突,必须保证对相关工作项目(陈列、活动)的内容及完整性的控制,不能有损于博物馆标准和观众。
第 五 十 四 条 本博物馆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博物馆资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 五 十 五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 五 十 六 条 本博物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 五 十 七 条 本博物馆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 六 章 终止的特殊情形
第 五 十 八 条 本博物馆以永久性为目标,非因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和使命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 五 十 九 条博物馆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 六 十 条 博物馆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完成清算工作。
第 六 十 一 条 博物馆终止,藏品原则上出让由其他博物馆接收。接受捐赠的藏品交由其他博物馆收藏时,应告知捐赠人。
其他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 六 十 二 条 本博物馆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 六 十 三 条 本博物馆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 七 章 附则
第 六 十 四 条 本章程经2016年07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 六 十 五 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 六 十 六 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自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